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1、 vivo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落地页首屏)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vivo广告并显著标明(落地页首屏)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
4、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5、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vivi推广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6、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vivo推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 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7、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8、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声称或暗示保健食品为治疗病症所必需。
9、 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如声称或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所必需。
10、 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11、 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12、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13、 不得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 或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14、 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15、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6、 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17、 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8、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19、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 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词语和表述。
21、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
22、 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23、 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等与申请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
24、 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形式与发布媒介应当与申请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
25、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6、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7、 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28、 不得投放性保健食品。
医疗服务类广告
1、 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药品广告必须在显著位置(落地页首屏)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例:“国食健字***”,“(X)医广(文)【XXX】第 XXX 号”等。
2、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落地页首屏)禁忌、不良反应。
3、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5、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6、 消毒用品(如抑菌剂)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本产品为消毒产品,不可替代药物”。vivo推广平台且消毒用品不得宣传药效。
7、 保健用品(如艾草贴)应当显著标明(外显图片)“本产品为保健用品,不可替代药物”。且保健用品不得宣传药效。
8、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vivo广告投放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9、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包括明星、网红、普通人)。
11、 不能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2、 不得出现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13、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4、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5、 不得出现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6、 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或者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结构相比较。
17、 不得出现易引起不适或影响观感的图片。
18、 不得出现禁止疾病相关内容。
19、 不得出现明显治疗前后效果对比图,同人或不同人对比均不可出现。
20、 vivo广告投放不得出现包含但不限于彻底治愈、根治、告别及夸大性用语等承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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